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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萃 演艺直播合同中“契约自由”与“合同正义”的衡平

信息来源:nba免费小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3-09 10:28:10


  朝阳法院商事审判庭为逐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服务辖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进商事审判工作,评选推出2020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涉及演出合同、委托理财、股权转让等多个商事审判领域常见纠纷类型。

  案例评选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姚辉教授、刘俊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吴光荣教授等智库专家受邀对案例予以点评,就相关案例涉及的法学理论及其适用进行深度评析,并对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给予肯定。承办法官就相关案例折射的社会问题、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进行了提示。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直播平台运营者,被告胡某某是一名,具有一定的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2018年直播协议》,约定胡某某在该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期间胡某某获得直播收益共计43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64万余元。2019年8月1日,双方续签直播协议,约定胡某某保证某科技公司为其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否则胡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还就胡某某每月的最低直播时长、费用分成等内容做了约定。2019年8月至11月,胡某某在该直播平台的户外频道进行直播,粉丝量接近9万人。期间,胡某某从某科技公司处获得基础费用、分成费用等共计15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25万余元。但在2019年12月后,胡某某未在该直播平台做直播活动,而是在另一直播平台做海岛求生、野外生存直播。某科技公司认为胡某某未经其准许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向胡某某索要1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胡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并非独家直播合同,去其他平台直播亦系应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为,认为其未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通过红色字体的显著方式,约定了若胡某某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胡某某支付违约金。但庭审中,某科技公司未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进行举证,胡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正常履约时某科技公司获得分成的情况及剩余未履约期限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应予适当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给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6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网络直播行业是当前网络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蒸蒸日上下的新产物,不仅为经济发展培育了新动能,也为“稳就业”提供了坚实支撑。任何新事物从诞生到成熟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法院在审理涉网络直播等新经济、新业态案件时,应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培育、鼓励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与创新,引导新业态依法依规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对新经济、新业态中法律规定模糊或空白的领域予以规范和引导。本案系一起因主播跳槽引发的网络直播平台起诉签约主播索赔高额违约金的演出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尊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裁判导向上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另一方面精准把握司法尺度,明确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在本案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了妥适的判决。

  网络直播行业是当前网络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蒸蒸日上下的新产物,不仅为经济发展培育了新动能,也为“稳就业”提供了坚实支撑。本案系一起因主播跳槽引发的网络直播平台起诉签约主播索赔100万元违约金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直播平台、演艺经纪公司为避免签约艺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一方面,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予以支持,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暴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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